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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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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章 程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心名称:北京东方同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简称:东方同创 英文缩

写:DFTC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

资企业法》规定,本中心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它以协助单位或个人在事业上超速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中心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里华辉苑1B1-10

   第五条 本中心的员工: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依法建

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

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

  () 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

  () 技术推广服务

  () 市场调查

  () 会议及展览服务

 ()投资咨询(不含中介)

 

第三章 中心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中心注册资本: 100.00 元人民币

第八条  投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一)投资人的姓名: 王 长 辉

(二)出资数额:    100.00 元人民币

(三)认缴情况:    100.00 元人民币

(四)实际缴付:    100.00 元人民币

(五)出资时间 : 2006年6月6日

(六)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

 

第四章 中心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事务管理、职权、规则

第九条 中心的设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向中心机

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条 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

构隶属的中心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中心承担

   第十一条  中心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或继承

第十二条 中心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中心事务,应当与受托人

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

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中心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三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中心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中心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中心招用职工,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

额发放职工工资;职工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中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心提供

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中心有权拒绝

  

  第五章  中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中心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债权

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一条 中心解散后,投资人对中心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

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二条 中心解散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中心不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

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二十四条  中心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十五条  中心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并于

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中心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

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

十条规定,侵犯中心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中心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中心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

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

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个人投资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管理费

()会费

()利息

()捐赠

()政府资助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税务部门、审计部门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6日全体员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总部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东方同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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