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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章
程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北京东方同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简称:东方同创 英文缩
写:DFTC)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
资企业法》规定,本中心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它以协助单位或个人在事业上超速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中心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里华辉苑1座B1-10号
第五条 本中心的员工: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依法建
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
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
(二)
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
(三)
技术推广服务
(四)
市场调查
(五)
会议及展览服务
(六)投资咨询(不含中介)
第三章 中心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中心注册资本:
100.00
元人民币
第八条
投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一)投资人的姓名:
王 长 辉
(二)出资数额:
100.00
元人民币
(三)认缴情况:
100.00
元人民币
(四)实际缴付:
100.00
元人民币
(五)出资时间
:
2006年6月6日
(六)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
第四章
中心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事务管理、职权、规则
第九条
中心的设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向中心机
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条
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
构隶属的中心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中心承担
第十一条 中心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或继承
第十二条 中心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中心事务,应当与受托人
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
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中心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三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中心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中心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中心招用职工,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
额发放职工工资;职工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中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心提供
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中心有权拒绝
第五章
中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中心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算;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债权
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一条 中心解散后,投资人对中心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
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二条 中心解散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中心不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
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二十四条
中心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十五条
中心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并于
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中心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
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
十条规定,侵犯中心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中心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中心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
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
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管理费
(四)会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政府资助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税务部门、审计部门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6日全体员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总部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东方同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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